代理的基本規定是什么?按照小編老師的理解,代理其實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駛相關的民事行為,并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由代理人承擔的.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代理必須有三方當事人的,關于代理和其他授權不同的資料

代理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關系的特點就是有三方當事人,如只有雙方當事人而無第三人,則不能成立代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前已述及,不再贅述.
一般代理與特別授權的區別是什么?
根據委托人授權范圍的不同,委托訴訟代理權可以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1、一般代理是根據委托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起訴、應訴、管轄權異議;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申請鑒定人和勘驗人出庭,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出庭辯論權;
(4)申請強制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2、特別授權代理是根據委托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托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即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訴訟代理人與實體權利聯系緊密的訴訟權利或某些特定的實體權利.
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之所以這樣嚴格規范,目的是杜絕委托訴訟代理人越權,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對方當事人可能的纏訟.所以,比較準確的辦法是寫實,即委托人授予何種權限就寫何種權限.如果當事人委托兩個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必須在授權委托書中寫明每個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和權限.